(2)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延期的应发布公告。
(3)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2.拆迁补偿资金监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能够按时、足额领取。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3.行政裁决。
(1)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书面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允许当场补正。
(2)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3)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受理后,按照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4.强制拆迁。(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的,应当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依法组织听证。
(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必须经申请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未经行政裁决,不得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实施。
(四)对拆迁人、被拆迁单位(人员)、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1.规范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对拆迁人违法拆迁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2)加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拆迁人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款或办完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3)拆迁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配带标识、持证上岗、文明拆迁。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