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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坚持专门化机关管理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具体实施、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依法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三)坚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与提高效能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个方面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有序地开展。

  三、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广东省正式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本省试点地区的下列五类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四、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省级成立“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法院、检察院、省维稳及综治办、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委办、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统一部署、指导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的各项工作,协调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并根据社区矫正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明确政法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承担日常工作事务等。待条件具备时设立广东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机关,由省司法厅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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