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扶助社会特殊群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21.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努力为建设“和谐广东”筑牢第一道防线。
22.全面推广“大调解”模式,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多方参与,联合调处”大调解格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工作一同部署。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的衔接工作,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网络,积极发展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2006年第一季度,所有乡镇、街道都要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所有村、居委会都要选配1名以上有调解能力和经验的调解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探索“专兼结合、以专促兼”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新路子。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等制度,统一制发调解人员工作标识;逐步完善人民调解的各种预警、排查、化解、调处机制。尽快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争取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法规尽快出台。
24.推进和做实安置帮教工作。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整合社会力量,协调合作,共同参与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格局,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将安置帮教工作真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积极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完善衔接管控制度,做好衔接管控工作,搞好向前、向外、向后“三个延伸”,做好跨省际、区际的衔接跟踪工作。坚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建立一批安置基地和安置实体,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十一五”期间实现安置率突破85%,帮教率超过95%,力争重新犯罪率在2.5%以下。
(四)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5.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完善法律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拓展涉外服务领域。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法律服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动CEPA有关法律服务条款的进一步落实。鼓励和支持发达地区律师支援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欠发达地区扩大法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实现法律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增强法律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的实力和地位。
26.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机制。推动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农村,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企业,积极为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和台资、港资等外资企业做好法律服务。鼓励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深入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拓展为我省自主创新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服务的路子和领域,努力把法律服务行业培育成为为自主创新服务的骨干服务组织。发挥公职律师为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当好参谋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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