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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高履行职能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构建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体制,下放部分管理事项到县(区)司法局。严格遵循“职责法定,委托有效”的原则,对于目前还未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的管理事项,只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省、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应逐步下放,强化县(区)司法局在管理和指导律师、公证、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二)完善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9.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司法所实行县(区)司法局直管。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人、财、物实行直接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运行机制。尽快争取司法所建制定为副科级以上,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

  10.加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建设和监狱、劳教所建设。完善基层工作机构,健全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和法律援助等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健全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狱和劳教所建设。

  (三)加大立法和政策支持,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11.省厅和有立法权的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动立法进程,争取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相关立法尽快出台。目前没有法律依据的,要积极出台并修订相关政策文件,完善管理办法,使基层履行职能时有章可循。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管理事项下放时要完善后续管理办法,为基层履行职能提供保障措施。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形象

  12.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司法行政财政保障体制。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理顺与财政部门的关系,使司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对于经费严重紧缺的山区县(区)司法局,按照中央关于确保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的要求和我省政法工作关于两年全省基本解决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办公办案经费困难问题的要求,争取财政资金实行重点扶持。

  13.继续加快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物资装备建设。继续加大欠发达地区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扶持力度,要紧紧抓住“规划、资金、管理”三个环节,加快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司法所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尚未实施的,要抓紧启动实施;对已经启动的建设项目,要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抓好项目管理。积极主动地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建设资金投入和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加快司法所的设施装备建设。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欠发达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2007年全省全面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力争两年内司法所配备专用电话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将“五大件”交通办公设施全部配齐。“十一五”期间,努力争取为条件成熟的司法所配置一辆经济实用型的基层工作业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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