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且无其他收入等贫困老年人,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在农村、城市社区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对需要法律帮助的老年人,要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取得联系。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老年受援人提供便利、优质的法律帮助。
4、对于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具体困难情况实行低收费或减收费、免收费。
5、公证处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6、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服务所服务基层,贴近百姓,网络健全的工作优势,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各地司法局要坚持服务的便民性,采取便民措施,将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处的接待场所设置在方便老年人行走的楼层,在接待场所的显要位置放置法律知识宣传单张,供老年人免费索取资料;要坚持服务的主动性,为行动不便和有紧急事项的老年人开展“送法上门”活动,提供上门服务和定期回访服务;要坚持服务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需求。
三、加强与工、妇、残、老等社会团体的沟通和联系,密切合作关系
各地司法局要加强与老龄办、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社会团体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与合作。在相关组织建立联络点或联络员制度,方便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寻求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座谈会,相互交流开展老年人维权工作的经验和作法;不定期地向乡镇(街道)居委会及老龄工作委员会了解本辖区内老龄工作的动向,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针对有关情况提供法律服务;联合举行老年人维权活动,共同促进老年人法律服务优待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维权服务优待工作的贯彻实施和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要杜绝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乱收费、收费不办事等情况的出现,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律师代理老年人案件的监督力度,对于有损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尤其是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也要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