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断提升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服务的水平
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要,积极开展人才信息的收集、发布、建档工作,努力拓展人才人事代理、职业生涯设计、人才租赁等衍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政府所属人才人力资源市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服务作用。鼓励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人才信息咨询、人才招聘等人才中介服务。加强人才人事政策宣传,以杭州市“96345”便民服务热线为载体,建立开放的、动态的、共享的人才人事政策信息服务平台,并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渠道,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所在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唯学历、不唯资历,注重工作业绩和科研能力,鼓励贡献突出、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优秀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对于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民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国(境)外人员或聘请外国专家等,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六、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相关政策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引人才的绿色通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外地人才在落户上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落户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按照杭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工作有关落户政策执行;对引进或已在非公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杭州市公安局下发的《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办理办法(试行)》(杭公治〔2005〕84号)落户的政策执行。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的人才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行同等政策待遇。确保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已取得杭州市区《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有相对固定居所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子女均能入学。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非本地户籍人才的子女入学收费,按照我省关于非本地户籍小学、初中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执行,并享受《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杭教初〔2004〕15号)的政策。
加快建设人才创业公寓,研究制定外地大学毕业生来杭创业,为其提供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杭政办〔2004〕18号),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分配,启动西湖、拱墅和江干区等地块人才公寓的建设。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符合条件的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住房,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6〕7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