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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一)凡属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市工程的,仍按市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税三〔1994〕18号)第一条第一款和市地税局《关于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外〔1997〕40号)第一条执行。

  (二)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外地施工企业,仍按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外地施工企业税款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号)执行。

  (三)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总承包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市地税局《关于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外〔1997〕40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四、异地劳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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