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重点检查焦化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企业是否制定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加强监管与服务,提高企业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集中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
重点对红鲜、机电厂小区、中心河等工业集中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集中整治焦化、洗煤、造纸、冶炼等企业的污染问题。
1、加强区内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对拟建项目,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建项目要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试生产结束后,应立即申请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要对工业集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整治各企业煤炭堆场的粉尘污染,逐步解决区内企业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依法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要强化对焦化等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工作,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超标排污的,要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强制取缔。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对全市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加强对化工、洗煤、煤矿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严肃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集中整治环境扰民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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