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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述救助对象只限于新乡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居民.
  四、救助形式
  实行医院减免费用救助、住院医疗保险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中救助四种形式。
  (一)医院减免费用救助医院减免费用救助是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由定点医院按下列规定减免医疗费用:
  1.实行减免优惠医疗。免收挂号费(包括病历本工本费)、诊查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降温费;床位费减半,手术费、检查费、血液费减收10%。
  2.采取适宜医疗技术,使用同质低价药品及卫生材料,在药品、卫生材料使用中原则上没有销售加成。
  3.属于单病种最高限价的病种,最高限价标准降低10%。
  4.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逐步扩大单病种最高限价病种数量。
  (二)住院医疗保险救助
  住院医疗保险救助:一是民政部门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享受保险待遇;二是参加劳动部门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在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从现在的500元降为400元,当年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报销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为300元。
  (三)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对城市低保人员因病住院个人负担较重为救助对象,除按照本办法第四款第一条予以医院减免费用外,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的报销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所给予的再救助。
  (四)大病医中救助
  大病医中救助是对城市低保人员已确诊患有几种指定救助病种为对象,在就医过程中实施的医疗救助。救助范围: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一,可以享受医中救助。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3.急性传染期需住院治疗的各类肝炎患者。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5.心肌梗塞。6.脑中风。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8.严重烧伤。
  五、救助标准及程序
  (一)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在500―2000元之间,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三无家庭”(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家庭)、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享受2000元的最高补助标准,其它家庭视情况享受500―1000元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享受的补助资金(指一年两次以上患不同重大疾病)累计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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