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30日)废止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企一[2003]470号)
各有关单位 :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 , 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 根据《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国务院第 217号令 ) 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浙财工字 [2001]116 号 ) 的有关精神 , 结合本市实际 , 特制定《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03年7月24日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发展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内实施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筹资200万元,建立并充实工艺美术发展资金。
第四条 工艺美术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及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保护和发展。具体包括:
(一) 对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及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和发掘已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的资助。
(二) 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发展项目中的资本性投入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