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及驻佳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5〕8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接收工作,落实安置政策,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安置就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所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从2005年11月底开始接收,12月底基本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接收时间按省民政厅具体通知执行,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时限报到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
全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规定,继续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贯彻执行全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市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承担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无条件地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县(市)要抓紧做好安置前的准备工作,尽早下达安置计划。今年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各级政府下达。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仍然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执行;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比例;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实施办法按《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安〔1999〕2号)执行。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黑退安字〔1997〕4号)予以处罚。
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转业士官、在特殊岗位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对国家计划内高考入学的在校生或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通过成人教育“五大”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