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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考核部门自考核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考核。
  考核题库由省安监局按照考核标准拟定,考核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现场监考,统一阅卷。
  (五)考核部门在发证审批表格(一式3份)上签署考核意见,并在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供完整的发证审批表格(一式3份)和电子表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批发证。
  (一)发证机关收到发证审批表格(一式3份)和电子表格后,认真审查发证审批表格内容和电子表格内容,签署意见。3份表格分别由发证机关、考核部门和制证机构存档。
  (二)制证机构根据发证机关提供的发证审批表格内容和电子表格内容印制相关证件,并发至考核部门。
  (三) 发证机关自收到考核部门呈报的发证审批表格之日起,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发证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考核部门、发证机关和制证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培训机构应当保存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学员反馈信息、发证审批表格(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回执等。
  (二)考核部门应当保存考核申请表、发证审批表格、考核试卷等。
  (三)发证机关应当保存发证审批表格等。
  (四)制证机构应当保存发证审批表格,并建立证件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工本费;省属及中央在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企业和全省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工本费,由省安监局申请省财政统一支付。其他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工本费由各地安监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局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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