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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补充通知
(鄂安监管政法[2007]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家总局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于去年下发了《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省安监管法规[2006]207号),对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68号)要求,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的逐步落实和监管执法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矛盾以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呈增多趋势。
  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根本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重要保证。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履行职能,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决策的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
  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把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大局中来思考、来开展、来推进,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围绕本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督执法的重点,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安全行政争议。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要建立畅通的行政复议渠道,认真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加强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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