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制订专项宣传计划,坚持把宣传培训放在当前知识产权工作的首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分批分期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负责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开展普法培训。各级行政学院(校)及各部门的培训机构要将知识产权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州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二)知识产权、文化、教育、版权、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通过工作报道、案例分析、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五、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一)有关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情况,作为各级政府计划资金支持企业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研究开发应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三)对符合我州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在申请国内外专利经费确有困难时,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的补贴。鼓励企业争创新疆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中国驰名商标和新疆著名商标,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资料库。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国内自己版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推进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原产地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商标的维护和创新传统工艺发明的支持、保护和发展。
(四)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级、州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不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完成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取得知识产权。
专利权拥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使用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的应当在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的,也可以用不低于专利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经单位许可采用适当方法实施的,利益分配的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