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豫政办〔2005〕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国务院对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长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功经验的总结,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措施。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在我省行政机关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创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必须看到,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项目不够合理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直接关系政府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若干意见》,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