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而未用土地是指已办理供地手续或批准使用土地,未按约定时限动工建设的土地。对2005年4月底之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准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满1年未开发建设的,或动员收回重新处置;或收取闲置费,闲置费收取标准不得低于宗地出让价总额的20%。对满2年未开发建设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关于空闲土地
空闲土地是指原批准使用单位依法撤销、破产或因迁址重建等停止使用的土地,企业停产、关闭或因环保要求限制使用的土地,无主地、废弃地等。
对因单位撤销、破产、停产、关闭或限制使用等形成的空闲土地,可直接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其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限制使用的企业用地可进行土地置换。
对无主或废弃的空闲土地,要在媒体或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告确认。确属无主或废弃又无权属纠纷的,要依据城市规划用途,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分类,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处置。
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因迁址重建或根据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的空闲土地,要将其原有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单位使用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列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四、关于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符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
二条规定的土地。对出让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法定时间、划拨土地超过批准动工建设日期或法定时间满2年以上的闲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不到2年的,按不低于宗地总价20%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退回已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取得费用;新开工项目因资金不到位不能按预定计划建设实施的,或核减用地指标,或调整用地项目,或恢复土地耕种。
对因规划用途调整或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形成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的土地用途和确定的使用条件,重新约定限期开发时间,或协商等价置换,或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对因贷款抵押形成的闲置土地,作为偿还贷款已由金融机构质押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所得土地收益中,原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原用途的评估地价作为收购价,收购价款可用于偿还债务;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尔后再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