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消防局《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现将州消防局制定的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发[2002]4号)及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新公通[2002]96号)的要求,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我州将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根治重大火灾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规定,积极发挥自治州《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作用,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伊州政办[200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未彻底根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隐患和问题为重点,以整治和规范为目标,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在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成立自治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督促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上传下达和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玉军(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副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