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价格异动预案
一般价格异动发生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价格异动动态,确定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价格异动预案
重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一般价格异动预案外,立即成立州级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启动价格异动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迅速通过新闻媒体,重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提醒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遵纪守法,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抽调专人对指定监测点的重点价格监测品种进行实时监测;实行有组织、有分工的州、县市联动价格专项检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平抑市场价格。
(三)特大价格异动预案
特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重大价格异动预案外,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于每天11时和18时以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我州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同时申请调拨紧缺物资,以平抑市场价格。
五、应急工作奖惩制度
(一)价格异动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和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动应急措施的;
2、虚报、瞒报价格异动警情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违抗应急工作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5、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6、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