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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3〕80号)


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3〕33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省财政厅将分批与省级各部门就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项目、收缴方式、代理银行、票据使用等事项进行确定。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3〕33号)精神,不断更新理财观念,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省级非税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源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不含社会保障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七)预算拨款单位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

  (八)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建立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含罚没收入待解户),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成、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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