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规定》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大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四年元月四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脚手架失稳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基坑(槽)、边坡、基础桩、脚手架、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