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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闭矿井:
  截止2005年8月12日,州直有5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严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没有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8月18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关闭,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在《新疆经济报》作了公告。对这5处矿井,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关闭,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吊销(注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收缴剩余火工产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摧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关闭工作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完成。
  停产整顿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的129处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中,我州直有32处。对这32处矿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整改内容、工程量、劳动组织,整顿期限,并派出监督员,对每班下井人数、整改事项、整改工作进度、主副井提升量记录在案,监督煤矿企业按照整顿方案进行整改,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每个停产整顿的煤矿,只能有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停产整顿期限届满或煤矿企业提前申请验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炭工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后,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恢复正常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精神,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牵头,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单位)参加,开展联合执法。对5处关闭矿井要在9月30日前彻底关闭。对32处停产整顿煤矿,拒不上缴或藏匿火工产品、借维修为名组织生产、组织出煤的矿井,一律按“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视作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整改或停而不整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对已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矿井,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依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要加大监管力度,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安全状况滑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各类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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