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场文化站普及率要达到100%。其中:达到自治区“标准文化站”(含“特级、一级”文化站)的不少于70%,乡镇场(街道)文化站做到每站至少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使其能真正成为宣传教育农牧民,进行扫盲、科教、普法和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2)村队(居委会)文化室普及率要达到100%。其中,有三室一场固定设施和必要的活动设施,能坚持正常开展文化活动的文化室不少于80%。
4、少儿文化事业
以执行国家“蒲公英计划”为重点,基本实现县县有少儿艺术团的目标。要普及农村少儿文化阵地,创作出一批健康向上、富有时代特色的少儿音乐、舞蹈及戏剧等舞台艺术作品,丰富少年儿童文化生活。
5、电影发行放映事业
有条件的县市要维修改造一批影剧院,基本实现县县有一座视听环境较好、消防安全合格、服务优质规范的影剧院;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维修、改造或修建电影院或影剧院,以满足农村群众看电影、看演出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需要,要努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恢复建立和发展农村国办电影队,采取多种办法积极组织有关科技兴农、兴牧的科普片的放映,保证农牧区群众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城乡爱国主义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要争取形成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影、视、录一体化,使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整体水平得到稳步提高。
(二)保护扶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大力挖掘、整理、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舞蹈、建筑、雕刻、绘画、手工艺品以及风俗、技艺等在内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项目申报工作。合理开发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充分利用文化资源优势传播历史文化知识,展示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化,弘扬民族文化精神。
(三)文物、文博事业
文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
文物保护法》及系列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抓好文物“五纳入”工作,尽快抢救少数民族文物和历史文物,完善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强化文物保护的政府行为,加强文物保护的法制管理,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以州博物馆为龙头,初步形成具有伊犁特色的文化博物馆网,使之成为内容丰富、管理科学、设施完善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艺术事业
2006年至2010年,解决州直和县市艺表团体的业务用房新建和扩建问题,推进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与机制建设,引进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抓好艺表队伍建设,下大力气抓好编剧、导演、音乐、舞蹈、表演等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力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机制。搞好创作规划,狠抓艺术生产,建立1至2个文艺创作基地,为创、编人员深入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州直艺表团体每年要推出一至二台在全疆有一定影响的优秀节(剧)目,各县市艺表团体每年推出一台在全州有一定影响的优秀节目,并在全国“文华奖”、“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孔雀奖”评比中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