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正三轮摩托车估价补偿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2006〕8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中正三轮摩托车估价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正三轮摩托车估价补偿方案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促进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宣城市市区交通秩序整治过程中正三轮摩托车估价和补偿。
第三条 按照“独立、公正、合法”原则,此次交通秩序整治过程中的正三轮摩托车估价,由市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委托具有专业旧机动车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宣城市佳诚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在交通秩序整治中,对2004年12月1日前登记在册,主动退出营运市场的正三轮摩托车,按估价机构提供的估价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 申请对旧正三轮摩托车实施估价的车主,应当向宣城市佳诚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正在营运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行驶证、营运证的,需提供行驶证、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下岗职工、三峡移民、下肢残疾人,均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件遗失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宣城市佳诚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根据不同的评估标的,对旧正三轮摩托车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价法进行评估。即:
(一)未改装的正三轮摩托车,采用市价法。其评估价格=现行市价×成新率
成新率的确定:2004年12月1日前购置的,成新率为81.25%;2004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以2004年为基数,以前每一年递减12.5%,直至计到报废年限。
(二)已改装的正三轮摩托车,采用重置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