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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志稿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二)资料性方面。志稿的资料要全面、系统、翔实、准确,记述对象的要素内容要齐全,主体资料要纵不断主线、横不缺要项,能够反映行业、事业(事物)基本状况。资料的取舍和运用要符合客观实际,恰到好处,要选择那些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资料入志。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入志资料要准确无误。史实的记述要连贯完整、详略得当,志稿的内容要充实深刻,典型突出,体现浓郁的地方特色、强烈的时代特征和鲜明的专业特点。既突出反映行业、事业(事物)的蓬勃发展和取得的显著成就,又不回避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尤其对那些社会影响面大,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反映,以体现志书作为一方之信史,教育、警示、鉴古知今的本质特征。
  (三)体例体裁方面。体例要完备严谨,篇目设置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重点和特色,做到归类合理、领属得当、层次清晰、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志、记、述、传、图、表、录等体裁的运用要恰当,搭配要合理。对交叉的记述对象要妥善处理,避免重复。
  (四)行文规范方面。要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风应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文笔生动,注重可读性。志稿记述层次应分明,注意点、线、面的有机结合,述而不论,力戒套话、空话。名称、时间、数字、计量单位等使用以及引文、注释、图表等书写格式,必须符合《〈扬州市志〉(1988~2005)行文通则(试行)》的要求。
  审查验收必须实事求是。志稿如存在思想性问题,必须坚决删除。如存在科学性问题,志稿体例结构和语言文字不符合地方志编纂的基本要求,必须认真调整、修改。如存在资料性问题,主体内容不全面不系统,纵断主线横缺要项,必须补充完善;史实尤其是重大史实失实,甚至严重失实,必须予以订正;统计数据有假有误,必须予以更正。
  四、审查验收主体、程序及方式
  (一)审验主体。各承编单位志稿初审的审查主体是各承编单位领导小组或编委会,送审单位是各承编单位修志办或职能处室。初审人员除承编单位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及行业专家之外,还应有牵头单位分管修志的负责人、主笔和市地方志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复审的审查主体是牵头单位,送审单位是各承编单位领导小组或编委会。牵头单位志稿的复审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复审人员除牵头单位、承编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行业专家外,还应有相关单位的主笔和市地方志办公室相关人员参与。终审验收的主体是市地方志办公室,送审单位是牵头单位。各承编单位志稿按初审、复审、终审验收顺序分别由审验主体(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初审和复审所需费用由承编单位承担,终审验收所需费用由市地方志办公室承担。
  (二)审验方式。审查验收的方式采取先审读志稿,再集中召开审查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凡参与志稿审查验收的人员,要认真审读志稿,通读通改,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送审单位,以便于对志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送审单位要认真吸纳审改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改双方可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意见交换及沟通,力求达到共识。若涉及一些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或任何一方都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可提交市地方志办公室乃至市地方志年鉴编纂委员会进行裁决。审验结束,审验主体要对审验的志稿和是否同意报上一级审查,做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要限期修改完成,再行组织重审。凡未经过初审、复审的志稿不得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终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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