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各承编单位编写出初稿,并由主笔对志稿进行纂辑统稿后,由承编单位组织本部门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事业业务的老领导、行家和修志人员审查。
(二)复审。由市志分志(篇)牵头单位联合承编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及主笔,熟悉本行业、事业的专家学者审查。
(三)终审、验收。由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终审、验收。
二、审查验收范围及内容
(一)审查验收范围。凡列入《扬州市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扬州市志〉(1988~2005年)编写任务分解表》以及《〈扬州市志〉(1988~2005年)基本篇目》所涉及的承编单位的志稿均属审查验收的范围。未经审查验收的志稿均作为不合格志稿。
(二)审查验收的对象是志稿(含市志所需的大事记、人物篇内容)和配套的图片。
(三)审查验收内容。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初审重点审查政治观点是否正确,资料是否全面系统,史实是否真实准确,内容是否符合
宪法和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审重点审查志稿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
宪法和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扬州市本行业、事业(事物)的历史与现状,篇目结构是否合理,体例是否完备,行文是否规范,层次是否清晰,史实记述是否完整,内容是否交叉重复;终审验收严格按照审查验收质量标准,对志稿政治观点、体裁结构、史实内容、文体文风、篇幅规模等各方面进行总体上、高层次的审查。
三、审查验收质量标准
(一)政治思想性方面。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面客观地记述反映断限内扬州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发展变化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实践以及所取得的成就、经验和教训。记述中有关政治、业务观点的表述要正确反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战政策、涉外政策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
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