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志稿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志稿审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志稿的审查验收是把好志书质量关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承编单位和牵头单位要本着对社会、历史和后人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持与市地方志办公室沟通,并协调好相关工作,层层把好志稿的质量关。
二、各承编单位志稿要按照《扬州市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序时进度,安排在9月底前完成审查验收工作。
三、志稿的审查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规定组织审查验收,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要限期修改完善或重修。
四、志稿审查验收合格后,市地方志办公室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承编单位,确认完成修志目标任务。
五、各承编单位修志目标完成后,要保留至少1名主要撰稿人,积极配合做好市志编纂的下一阶段工作。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志稿审查验收办法
为确保《扬州市志》(1988~2005)编纂质量,规范审查验收程序,使审查验收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以及《扬州市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扬州市志〉(1988~2005)承编单位志稿审查验收办法》。
一、审查验收制度
志稿的审查验收是把好志书质量关的重要一环。《扬州市志》(1988~2005)各承编单位志稿均实行三级审查验收制度,每一级审查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验收程序进行。审核志稿要严肃对待,认真组织,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要指导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