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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05-2010年高技能人才开发工作规划》的通知

  (三)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和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方法的改进与完善,切实贯彻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实行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推行“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水平、职业资格及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待遇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进一步完善技师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探索建立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逐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长。
  (五)进一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要扩大社会影响,积极选拔推荐我省优秀选手参加国家“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等奖项的评选,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要加强宣传工作,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要总结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企业、培训机构培养技能人才的方法和经验,及时组织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的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促进其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效解决人才供求矛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创造条件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各类人才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指导企业做好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重点解决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技能人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保障福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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