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减亏额的亏损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准税前扣除奖金,此项政策继续执行。
(二)利息支出问题
1.非金融机构企业间拆借资金、支付利息、应向资金借方索取何种票据入账。
应以出借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为入账依据并且提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2.集团总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下属公司使用的,其贷款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应具备什么条件。
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其他问题
1.企业无偿使用股东房屋经营,为满足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该项费用无法确定收益期(无法确定租赁期)企业应如何摊销在税前扣除。
按不低于5年平均摊销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对房屋进行整体装修,如果装修后使房屋达到固定资产改良的标准,则发生的装修费用是否比照固定资产改良政策执行?如果装修后未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4号)第
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