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归档: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般纳税人分户档案,完整保存其相关涉税资料。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转正:
一、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临时一般纳税人自取得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起连续生产经营的12个月内,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标准和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申请,填制《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连续生产经营满12个月,达不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按规定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5.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
6.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商贸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申请,填制《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局监制,市局统一印制并核发。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新开业企业自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当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从当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章 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及专用发票发售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实施机关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
二、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
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条件:对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四、提供资料
(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二)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四)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发票领购资格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应做以下处理: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县(市)级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市)级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