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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对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以上,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告知。告知期满一个月,纳税人仍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由县(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2.企业法人代表、财会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
  3.新办商贸企业提供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户资金入账对账单、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料证明;
  4.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屋租赁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证件、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资格条件,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予以受理。
  2.企业提供的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及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不完备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
  二、审核、核查与约谈:
  (一)对受理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由稽核部门派稽核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以及约谈,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核查报告》、《约谈笔录》,稽核人员要如实签署核查意见。
  (二)实地核查内容:
  1.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2.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实物投资重点看存货及发票,货币投资看进账单及银行账),实收资本及有关会计科目是否做账;注册资金工商登记与验资报告、实地核查、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3.总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及库存商品、产成品三级明细账建账是否规范;
  4.是否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条件;
  5.核查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身份证件的真伪,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6.为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新办工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三)约谈内容:
  1.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整体情况。
  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了解出资人与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3.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4.与销售、采购、仓储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四)核查、约谈结束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核查报告》、《约谈笔录》,稽核人员要如实签署核查意见。
  三、批准:
  1.主管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根据企业和稽核人员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登记表》、《约谈笔录》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2.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新办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副本加盖“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在新办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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