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省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旅游局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省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4、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Ⅲ级)三级。
4.1.1 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4.1.2 较大(I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4.1.3 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2 分级响应
4.2.1 当发生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旅游应急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2 发生较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旅游应急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市级政府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3 发生一般(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设区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救援机制
5.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1.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1.3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