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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2号 2004年2月16日)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3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2004年3月1日起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样式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二、从2004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报抵扣取得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未按照规定要求填报或者填报内容不全的,该张发票或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生产企业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生产企业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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