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州人民政府审定,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投资数额较大的州级重大专项规划,由州人民政府审批;部分州级专项规划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其中重点专项规划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特殊情况下,个别州级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批准,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县级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专项规划由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建立评估调整机制
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是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只有在实施过程中经过系统、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才能对规划实施效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修改、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规划评估由规划编制单位采取招投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原则上,各级各类规划都要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总体规划,以及政府批准的重大专项规划,评估报告要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或同级人民政府。此外,在制定和实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财政预算时,要贯彻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确保规划的落实。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规划评估调整、监督实施的职责。要定期开展总体规划的评估和修订工作;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适时提出调整和修订意见。各县、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有重大变化的,编制部门也要相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四、强化保障,确保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顺利进行
各县、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高起点地制定好中长期规划,使之成为州、县未来发展的指南。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规划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各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规划编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和实施目标责任制,根据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制定具体的编制和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有力、有序地推进和各级各类规划得以全面实施。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