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协调衔接机制
衔接工作是杜绝规划相互矛盾的关键环节。各级各类规划要相互进行衔接,下一级规划要与上一级规划衔接,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关的专项规划之间也要进行衔接。规划衔接的重点主要是部分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目标与手段、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区域发展方向等。
规划处理的都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涉及各个方面利益的调整和思想认识的统一,协调的难度很大。要建立州人民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州级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与省级总体规划的衔接;各县政府在其规划草案审定前应当报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衔接;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同级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难以形成共识的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协调,重大问题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发布实施。
(三)健全社会参与制度
各级各类规划都必须坚持规划编制过程的开放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指导。
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建立快捷方便的联系沟通渠道和机制,采取开设规划专栏、定期与不定期印发工作简报、就重大问题组织研讨会和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与社会、上级与下级以及部门之间的快捷高效的联系和沟通。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询意见。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各编制单位要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
(四)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总体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后,要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发布实施。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分类设立规划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州级规划由州咨询专家委员会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也可以委托省级规划咨询审议会论证;县级规划可以委托州级规划咨询审议会论证,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论证。
(五)加强审批管理
在审批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规划的约束性内容,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政府和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要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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