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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随着国家规划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规划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在不断增强,规划编制要突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因此,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其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内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发展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各县、各部门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方向,通过编制规划,把形成社会共识的意图凝结为反映一定时期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战略,并据此制定和实施政府经济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源向全州发展战略和国家政策取向进行配置。要突出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以全新的角度和层面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切实搞好重大项目研究
  重大项目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今后国家决策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能编制规划的领域要先编制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审定项目。这是政府职能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提前做好重大项目的筛选论证和规划布局工作,把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列入规划,促进生产力布局的合理化。
  各县、各部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精心筛选储备一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州发展改革委要在各县、各部门研究审报的基础上,建立全州重大项目库。同时,要积极向省发改委衔接和汇报,争取将一批关系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必须由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推介纳入国家或省的重大项目库。
  三、加强规划管理,推进规划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过程中的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评估、修订和废除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避免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随意性。
  (一)规范规划立项管理
  在规划立项过程中,要切实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通过体制创新和产业政策,为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自觉遵循和利用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州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总体规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组织编制。在审批规划立项的过程中,要依据国家政策取向,避免规划编制的随意性;要考虑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避免规划编制的盲目性;要注意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避免规划编制的无序性和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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