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应确保村计生管理员的经济待遇落实。省、县两级财政支付的村计生管理员工资应由县(乡)按月(季)通过银行工资卡直接发放给村计生管理员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挪用或在村干部中均分该经费。
第七章 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乡应建立村计生管理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有:例会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组织“三查一治”制度等,加强对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效能与工资报酬挂钩办法,将计划生育常规工作的成效与村计生管理员的工资报酬挂钩,将评比计划生育合格村与村计生管理员的考核和聘用挂钩,奖优罚劣,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乡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村计生管理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工作业绩、自身形象和群众满意程度等。依据考评结果,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档次。然后依据档次,分别给以精神、物质奖励或者告诫、辞退。考核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聘用期满,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的,一般应给予续聘。多年考核合格连续受聘的,应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考核不合格的,一般应予辞退。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称职的人员。
第三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村计生管理员。省人口计生委、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可适时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秀村计生管理员的基本条件:
(一)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廉洁守纪,能模范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三)对全村育龄妇女生育状况、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流动人口情况掌握全面准确;
(四)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育龄群众满意;
(五)节育措施落实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准确率、流动人口办证率、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