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州统计局。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协助有关部门并提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数据等工作情况。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支行。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制度落实及资金使用;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等工作情况。
四、考核办法
(一)各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按照文政发〔2004〕89号要求,对本县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填报《文山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表格附后),县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州级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根据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评,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及《文山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各县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并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意见,对各县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等次。
(五)各县及州级相关部门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附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依据,严格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州人民政府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及抽查结果进行考核评分,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经考核不合格的,对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二)对州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大多数县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成情况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州政府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