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
1.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面积保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定。
(2)高稳产农田建设。增加投入,完成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高稳产农田建设任务情况。
(3)重大科技措施推广面积。有组织、有计划地在粮食作物上实施重大科技措施推广应用的面积。
(4)地方政府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
三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粮食投入的长效机制。
(5)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正常年景下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比上年的增减情况。实际完成数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数为准。
2.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1)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的情况。各县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通知》(云政发〔2004〕94号)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2)粮食直补资金执行情况。粮食直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补贴的兑付率,是否按时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的对象、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州的相关政策要求。
(3)良种补贴执行情况。良种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补贴的兑付率,是否按时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的对象,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州的相关政策要求。
3.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