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五)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
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于会前三天发放。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常务会议通知,并于会前三天送达出席、列席常务会议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经协调最终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要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