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在渝地勘单位、储量检测机构:
国务院作出的取消矿床工业指标审批的决定,各地区、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提高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经济效益、资源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中,应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产勘查应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总则》为指南,以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矿床工业指标为依据,合理圈定矿体并计算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中需修改矿床工业指标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地质勘查规范,根据该矿床地质特征,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编制并提交矿床工业指标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国家注册储量评估师审查后,作为圈定矿体和计算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
二、供矿山设计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需修改矿床工业指标的,矿山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矿产勘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矿床工业指标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国家注册储量评估师审查后,作为重新圈定矿体、计算矿产资源储量和修编矿产储量报告的依据。
三、矿床工业指标审查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应报市及矿山所在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计入国有资产账户,实行动态管理。
四、鼓励和支持开采利用工业指标低于国家规定的矿床工业指标的矿产资源,工业指标修改程序可简化,只将实际生产的矿山工业指标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开采工业指标高于国家规定的矿床工业指标的矿产资源,应严格实行专家审查制度。造成原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再开采利用的,矿山企业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附件:矿床工业指标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主要内容)
二○○四年二月十日
附件
矿床工业指标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
(编写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