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做到“五个必须”:(1)主城区拆迁项目必须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一次性安置政策;(2)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在拆迁现场公示;(3)补偿价格必须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示后确定;(4)补偿争议必须调解、听证并由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行政裁决;(5)强制拆迁必须由政府行政强拆或申请司法强拆,严禁由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严禁对未签协议的被拆迁居民断水、电、气、通讯。
在行政裁决时必须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的具体要求,把好“四关”:一是把好申请资料齐全关;二是把好听证关;三是把好调解关;四是把好集体讨论决定关。通过规范的管理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评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偿价格。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的具体要求,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评估价格。在评估过程中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执行拆迁评估的准入制度,未经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二是评估机构必须由拟定被拆迁人投票或抽签的方式选择确定;三是评估结果必须公示,接受被拆迁人咨询;四是评估争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四)全面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建立“六项”制度。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从必须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建立“六项”制度。
1、宣传制度。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启动以前,通过一定的形式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片区规划调整情况,项目建设的情况,以及有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信访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2、公示制度。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公告的同时,必须在拆迁片区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同地段不同用途的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评估单位名称、评估结果报告、本拆迁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名称、上岗工作人员工号、联系电话等。
3、信访接待制度。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拆迁片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属拆迁单位自身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得推诿。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说明情况和理由,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