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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

  (三)对有关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的来信不予受理。
  (四)对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但来信中如涉及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需紧急处理的异常突发情况,应区别对待,按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处理。
  (五)信访事项属于区县(市)局和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下一级工作机构,并要求其按时反馈转送信件的办理情况;有权处理的有关单位应自收到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八条 交办信访案件,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电话交办。对情况紧急的来信,办信人员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通过电话、电传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然后及时按办信有关工作程序办理,并书面告之来信人。
  (二)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或者影响重大的来信应发函交办。有关承办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经本机关领导同意延期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查办。对上级机关或者本级领导人责成查办,或者本部门认为需直接查办的来信,可以直接查办;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单位的来信事项,可以协调有关处室联合办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
  第九条 呈报。对来信反映事项重大、紧急、复杂,需报请本级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的重要来信,应予以呈报。上报的主要方式有:
  (一)信访摘报。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人批示的来信以及对反映重大、紧急或者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来信,以原信、信访摘报等形式报送。
  (二)信访专报。对来信中群众集中反映某地区、系统的突出问题,可以责成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与有关单位、部门联合调研,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领导。
  (三)综合报告。对带有普遍性、政策性、有价值的来信,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以综合报告的形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四章 几类来信的处理

  第十条 联名信。对5人以上为反映同一问题并代表群体意愿而共同签署姓名的来信,要求及时予以转送、交办或者报送相关领导,防止转化为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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