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
(渝国土房管发〔2005〕158号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办信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和降低信访社会成本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报等书面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以下群众来信: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办、转送的群众来信;市委、市政府受理转交的群众来信;市领导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群众来信及致市局的群众来信。
第二章 拆阅登记
第四条 拆信。局信访室收到群众来信后,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并加盖收信章。
第五条 阅信。局信访室认真阅看,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并从中筛选出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为登记和办理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登记。及时将来信人姓名、是否重复信、是否联名信(联名人数)、地址或者单位名称、受信人或者单位、收信日期、信件来源、来信内容分类、来信内容摘要或者诉求、办理方式及承办单位等相关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三章 办理
第七条 转送。一般来信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根据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内容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不予受理,但应以发函形式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机关提出,并将来信转送上述相关单位。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以发函形式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