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等从事个体经营,大力宣传并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持国家规定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免收3年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三)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坚决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引导其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现有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要利用注册商标的手段,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扶持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市场风险、依法维权的能力;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依法予以备案,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
(四)规范各类收费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准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做到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五、抓好协会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及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指导各级协会要坚持“服务立会、服务兴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服务、沟通、监督职能。向个体私营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陕西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等教育,特别是涉及国家大事,重大决策,有关政策出台时,更是要做好耐心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努力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一些地区或一些部门出现的政策不兑现等问题,支持私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积极向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要热心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土地、水电、融资、税收等实际困难,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小孩入托、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等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关心会员,赢得广大会员的拥护和信赖,从而引导更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加入协会组织;要深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