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私营有限公司申请冠省名称的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私营有限公司,可申请冠“陕西”名称:
1、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00(含)万元以上。
2、从事咨询服务及中介服务业注册资本达人民币30(含)万元以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⑴获得驰名商标或陕西省著名商标的;
⑵企业连续3年有出口创汇产品;
⑶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企业或企业产品属高科技含量的;
⑷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储藏、运输的龙头企业,且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守信企业”的。
(二)就低核准企业名称
具备冠省名条件的企业,对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授权最低级别行政区的工商局核准,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三)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冠省名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四)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所证明条件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时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可以出具有使用权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证明、购买或分期付款凭证、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城镇及农村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私人住所,可以由城镇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确属其使用的证明;以军队空余房产作企业住所的提交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租赁许可证即可。
(五)放宽外商投资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比例限制
非公有制企业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凡外商投资在注册资本25%以上(含25%)的,享受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商出资在25%以下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创新监管制度、更新监管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继续深化监管方式改革,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尊重和鼓励基层执法人员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敏锐捕捉他们的创新成果,善于进行总结提炼,升华为指导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