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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


  附件4
  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

  为贯彻环发〔2005〕152号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我局召开了环境风险排查技术要求专家研讨会,根据各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新建项目、技改或扩建项目及其所依托原有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重点要求如下:

  一、环境风险专章检查

  (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按风险评价导则要求编制了环境风险评价专篇。

  (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应急预案和事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是否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得到实施。

  二、环境敏感性排查

  (一)明确各环境保护目标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方位,提供相关图件。

  (二)项目选址选线是否位于江河湖海沿岸,环境风险是否涉及临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按环境风险涉及的范围进行排查,明确保护级别。

  (三)人口集中居住区和社会关注区(如学校、医院等)按5公里排查,查明人口分布,核对厂址合理性论证是否充分。

  三、危险性物质排查

  (一)按《物质危险性标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附录A.1表1)、《重大危险源辨别》(GB18218-200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重新判定生产、贮存、运输、“三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性物质。

  (二)说明危险性物质的贮存量和加工量。

  (三)对所识别危险性物质的理化性质、毒性表述中是否有危险性物质毒性消除的措施。

  (四)事故处理过程是否有伴生/次生污染。

  四、危险源排查

  (一)按工艺过程、生产单元及易发生泄漏的重要设备,重新判定危险源是否有遗漏。

  (二)事故连锁效应和事故重叠引发继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

  (三)本行业的设计规范是否与防范环境风险相适应。

  (四)说明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

  五、环境风险削减措施排查

  (一)核查项目各种污水装置的处理能力、各种事故池、监控池的实际容量,各清、污、雨水管网的布设以及最终排放口,是否设置消防水收集系统,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是否安装切断设施,主体装置区和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储存区(包括罐区)是否设置隔水围堰等。

  (二)排放口处于重要的水流域的企业,是否制定事故状态下减少和消除污染物对流域水体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对方案。

  (三)企业在发生事故、泄漏、爆炸等非正常状态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措施和可能排放去向。

  (四)是否分析了危险物质进入环境的途径,有否相应的控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

  (五)是否提出了伴生/次生污染防治措施,说明有效性。

  六、除按导则要求检查事故原定应急预案和减缓环境损害后果的措施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工作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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