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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
(宁环发〔2006〕20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环保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要求,查找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办[2006]4号)要求,我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项目及其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排查组织方式

  (一)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二)各市环保局首先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在辖区内的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自查。

  (三)我局组织对本局审批的和总局委托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排查(见附件1)。

  (四)我局对各市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三、时间安排

  2006年3月10日前各市环保局和各相关企业完成自查和排查工作,并上报排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材料(电子邮箱地址:luolihbj@163.com)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统计表(见附件3)。

  四、重点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风险及防范专章和落实情况检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环境敏感性排查;

  (三)建设项目所用原材料及其产品危险性、毒性排查;

  (四)建设项目环境事故、危险物质进入环境途径等危险源排查;

  (五)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削减措施,伴生事故消除措施排查;

  具体排查内容参照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见附件4)。

  五、排查结果处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必须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二)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必须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三)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已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

  (四)排查工作,各市应建立健全化工石化类企业档案。

  附件:1.宁夏环保局清查的建设项目名单

  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统计表

  4.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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