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5〕4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根据《
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不得随意改变,在规划实施中,不得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布局,不得借修编规划随意调减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在调整规划时,按其数量和质量将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
二、实行基本农田补划储备制度。凡符合补划基本农田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和现有农用地,验收合格,均可纳入基本农田补划储备库,由我局填发《重庆市补划基本农田储备证》。补划的基本农田按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必须具备相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储备指标,作为调整的前提条件。过去已批准调规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必须在2006年8月30日前按现有的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补划基本农田相关资料准备并向我局申请验收。确无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应严格按《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999〕54号令)规定的当地最高标准上浮100%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补划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