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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巫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巫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渝国土房管函〔2005〕78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批准实施巫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函》(巫溪府函〔2005〕11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受市政府委托,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巫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县生态环境脆弱。《规划》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规划定位恰当。你县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目标、规划项目和保障措施,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你县位于渝东矿业经济区,煤、盐卤、石灰岩、硫铁矿、石膏等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石灰岩矿的开发要实现“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延长产品的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为你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
  四、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据《规划》,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大规模结构调整力度,减少矿山数目,提高集约化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立环保型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最低开采规模和开采准入条件;实行储量动态管理。
  五、必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在阴条岭自然保护区、红池坝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地、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或500米范围)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项目的安排期限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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