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省直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省直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辽人[2006]122号)


省政府各部门:
  近一段时间,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了一定数量不占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时人员),但由于对临时人员管理不够规范,时常出现用工手续不完备、用人单位与临时人员之间发生人事劳动纠纷等问题。为维护临时人员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直事业临时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使用临时人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不使用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应严格控制,并商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采用规范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规范使用临时人员的具体办法。今后,省直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
  临时人员,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才派遣。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后,将临时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同时与临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临时人员在使用期间,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缴纳、工资发放等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